培育和发展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是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一批发展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骨干企业,引导其利用社会各类资源,使之做强做大、做专做精,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引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的中坚力量。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以“动态管理、分类引导”为原则,每年按照国家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形势,动态调整各类别的申报要求,引导企业按照各具特色的路径发展壮大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负责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评选与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推荐工作。
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申报时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制定过国内、或参与制定过国外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业;
(二)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
(三)近三年承担过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等)项目及其成果转化的企业;
(四)拥有核心技术,三年内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数量和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数量较多的企业;
(五)近三年经济规模增长快、营利能力强的企业;
(六)近一年对高端人才就业和税收贡献大的企业;
(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出口额大的企业;
(八)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龙头企业;
(九)具有区域特色和示范作用的企业;
(十)其它符合国家发展战略需求方向的企业。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程序如下:
(一)火炬中心根据每年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情况,确定当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要求,发布申报通知。
(二)地方科技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组织、受理当地企业的申报。
(三)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齐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地方科技部门,同时提交电子版申报书。
(四)地方科技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每家企业一份)报火炬中心。
(五)火炬中心研究确定入选企业名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发布,并由火炬中心盖章、颁发《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六)《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如在此期间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失效,其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随之自动失效。
第七条 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合同、国家科技奖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承担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相关证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证明材料等能证明企业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