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优惠企业应当明确的问题

时间:2013-03-10 17:09 来源: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 作者:北京专攻 点击: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另外,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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