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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对象
一、凡在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北京市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单位,均可申报;不受所有制和技术发源
地的限制。
二、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单位,在明确所申报项目的知识产权后,可单独申报。
三、通过技术转让获得项目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明确所申报项目的知识产权后,可单独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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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情形及对策,欢迎致电北京专攻(www.bjzixun.net):400-6800-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