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额

时间:2013-02-25 09:21 来源: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 作者: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

更多情形及对策,欢迎致电北京专攻(www.bjzixun.net):400-6800-876


欢迎致电北京专攻:400-6800-876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95号同源大厦9层919室 邮政编码:100085
免费咨询电话:400-6800-876 各地分支机构
Copyright@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已经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京ICP备11004179号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