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总则

时间:2013-02-22 09:29 来源: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 作者:北京专攻 点击: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

更多情形及对策,欢迎致电北京专攻(www.bjzixun.net):400-6800-876


欢迎致电北京专攻:400-6800-876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95号同源大厦9层919室 邮政编码:100085
免费咨询电话:400-6800-876 各地分支机构
Copyright@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已经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京ICP备11004179号 Power by DedeCms